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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成文与祝海、泸县大发汽车运输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文,祝海,泸县大发汽车运输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307号原告:黄成文,男,生于1975年6月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安福,四川省合江县白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祝海,男,生于1980年6月22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被告:泸县大发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泸县云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08933375D。法定代表人:王家福,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中平,男,生于1963年7月2日,汉族,系被告泸县大发汽车运输队员工。原告黄成文诉被告祝海、泸县大发汽车运输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2017年5月4日,原告黄成文申请撤回诉讼。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黄成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成文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黄成文负担。审 判 长  唐 勇人民陪审员  王贤权人民陪审员  许祝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家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