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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星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星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981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星林,男,1993年10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灵山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星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广明出庭支持公诉,张星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星林醉酒(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星林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2mg/100mL)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04104785)途经中山市坦洲镇锦绣阳光花园十期门口时,碰撞锦绣阳光花园十期门口的栏杆而肇事,事故造成其本人受伤、车辆及栏杆损坏。事后,张星林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星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星林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张星林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星林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张星林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星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佑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梅卓键沈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