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斌与顾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顾彩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03民初620号原告:王斌。被告:顾彩丽。原告王斌与被告顾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斌与被告顾彩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斌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顾彩丽立即偿还王斌借款130000元整及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顾彩丽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4日,顾彩丽向王斌借款70000元整,承诺六个月内还清,并出具借条一份,2015年5月31日,顾彩丽又向王斌借款60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顾彩丽对以上两笔借款均未偿还。顾彩丽辩称,借款属实,共计130000元,利息我还了4000元,当时口头约定利息为3%,由于我做生意亏损,现无能力一次性还清,愿意在三年内连本带息还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4日,顾彩丽向王斌借款70000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息3%,同年5月31日,顾彩丽向王斌借款60000元,约定借期5个月,月息3%。后顾彩丽向王斌还息4000元,现欠王斌本金130000元,利息57200元。上述事实有借条两份及王斌、顾彩丽的当庭陈述为据,足以采信。本院认为,王斌与顾彩丽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顾彩丽未按约定期限还本付息,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双方约定的利息超出了法律规定,对超出月息2%部分不予支持。顾彩丽已支付的利息4000元应从王斌的请求中予以减除。综上所述,王斌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顾彩丽返还王斌借款本金130000元,支付截止2017年5月4日的利息57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王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顾彩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应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彩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