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8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肖寅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寅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8刑初4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寅香,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康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市,现住地福建省将乐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9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2月30日被将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将检诉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寅香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将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寅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9日至10月24日,被告人肖寅香在将乐县夏华商厦四楼阳关爱尚工作室内,将肖某、杨某放置在柜子内的玫琳凯牌化妆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币种,下同)5058元。具体如下:1.2015年10月9日22时许,被告人肖寅香将肖某的2盒美白防晒日霜及2盒幻时维C精华露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合计872元。2.2015年10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肖寅香将肖某的2盒五C亮采精华液及2盒幻时佳紧颜眼霜盗走;将杨某的2盒美白润泽面膜、2支美白淡斑爽肤水及1支美白淡斑洗面乳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合计1287元。3.2015年10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肖寅香将肖某的2盒美白润泽眼膜(贴),1支舒颜洁面乳及1支幻时抗皱精华素盗走;将杨某的2盒美白润泽眼膜(贴)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合计453元。4.2015年10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肖寅香将肖某的4支舒活眼膜啫喱及6盒美白防晒日霜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合计914元。5.2015年10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肖寅香将肖某的2盒美白防晒日霜及1罐清爽保湿凝露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合计300元。6.2015年10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肖寅香将肖某的7盒美白防晒日霜及2盒美白润泽眼膜(贴)盗走;将杨某的2支美白淡斑洗面乳、3支美白淡斑爽肤水及3盒纯色眼影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合计1232元。2015年11月29日,被告人肖寅香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待民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被盗物品均已发还各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寅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查获及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欠条、谅解书、常住人口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被害人肖某、杨某的陈述;证人余某的证言;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寅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0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肖寅香多次盗窃,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肖寅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财物均已发还被害人且取得谅解,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被告人所具有的情节,在量刑中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寅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傅莹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javascript:SLC(17010,72)?)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