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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0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爱清与李敏敏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清,李敏敏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0876号原告:陈爱清,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敏敏,女,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原告陈爱清与被告李敏敏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石鑫润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人民陪审员  苗庆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