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0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爱清与李敏敏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清,李敏敏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0876号原告:陈爱清,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敏敏,女,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原告陈爱清与被告李敏敏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石鑫润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人民陪审员 苗庆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