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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3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贵州何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贺登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何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登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3118号原告:贵州何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坪东新区白鹭大厦03-D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337413476H。法定代表人:王文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德春,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翟晶晶,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贺登高,男,1962年8月6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兴义市。本院在审理贵州何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贺登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何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以贺登高下落不明,贵州何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何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理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贺登高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何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贺登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贵州何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祥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召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