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赵青松与杜慈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青松,杜慈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440号原告:赵青松。被告:杜慈。原告赵青松与被告杜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青松撤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青松负担。审判员 李云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