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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与何林、朱西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何林,朱西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114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居委会镇海北街93号205、206、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0001L3X20。负责人:郭明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徐兰兰,福建理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何林,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金沙县。被告:朱西琴,女,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金沙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与被告何林、朱西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以无法调取何林、朱西琴婚姻证明为由,申请撤回对朱西琴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对朱西琴的撤诉。审判员  连森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婷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