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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萍与董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萍,董金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008号原告:李萍,女,汉族,1984年10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董金泉,男,汉族,1974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萍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立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