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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1执8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朱拥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1执887号之一被执行人朱拥军,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慈利县。被执行人朱拥军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慈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拥军应缴纳罚金15000元。因被执行人朱拥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拥军缴纳罚金1500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朱拥军在银行的存款情况,于2017年4月28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050元。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慈利县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本院查询了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出来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出来登记。2017年3月14日,本院送达限制高消费及消费令给被执行人,禁止被执行人支付高消费的行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朱拥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朱拥军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红审判员  滕振华审判员  卓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舒立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