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行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颜先玲、尚志锋因与被屯留县交通局不作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先玲,尚志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4行终6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颜先玲,女。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尚志锋。上诉人颜先玲、尚志锋因与被屯留县交通局不作为一案,不服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2017)晋0428行初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颜先玲、尚志锋上诉请求:1991年11月18日,尚跃芳(颜先玲之夫,原为屯留县交通局拖拉机稽查征费站职工)在执行公务时意外死亡。此后,颜先玲、尚志锋一直督促公安机关破案。2016年11月16日,颜先玲、尚志锋要求屯留县交通局支付死亡抚恤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屯留县交通局不予回复。本案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予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二上诉人要求屯留县交通局支付抚恤金,因颜先玲之丈夫、尚志锋之父尚跃芳死亡时间为1991年11月,至今已长达25年有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以外的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上诉人要求屯留县交通局支付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 平审判员 樊红芳审判员 程国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冯敬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