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清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浙江中天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太阳大酒店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中天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太阳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清申1号申请人:浙江中天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之江路437号。法定代表人:刘俐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依娜,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金太阳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519号。法定代表人:陈谊。2017年3月,申请人浙江中天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装饰公司)以浙江金太阳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太阳大酒店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怠于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金太阳大酒店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后中天装饰公司又向本院补充提交了相关材料。本院查明:金太阳大酒店公司于2001年6月29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700万元。2004年11月12日,金太阳大酒店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根据(2003)杭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浙XX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天装饰公司)对金太阳大酒店享有相应债权,至今未获清偿。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太阳大酒店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故中天装饰公司作为金太阳大酒店公司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金太阳大酒店公司进行清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浙江中天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对浙江金太阳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审 判 长 施迎华审 判 员 夏文杰代理审判员 朱晓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丁希军?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