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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亚忠与被执行人李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亚忠,李建民,万东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236号申请执行人肖亚忠,男,住隆化镇。被执行人李建民,男,住隆化县。第三人万东风,男,住河北省承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亚忠与被执行人李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肖亚忠货款及运费3.1217万元,第三人万东风自愿为其提供担保,现双方不能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万东风为本案被执行人。二、万东风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即日内向李建民履行给付货款及运费3.1217万元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宏涛二〇��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 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