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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行审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程志卫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程志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83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住所地新密市密新南路*号。负责人李照恒,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王淞鹤,该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程志卫,男,汉族,出生于1988年5月27日,住新密市。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编号为410183-1006854512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程志卫于2016年7月10日16时13分,在新密市北密新路(东大街至嵩山大道)实施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编号为410183-1006854512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编号为410183-1006854512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的编号为410183-1006854512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超峰审判员  马 玲审判员  冯俊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