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丽杰、孙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丽杰,孙某1,孙某2,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梁山支公司,王圣楠,王圣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8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杰,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梁山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1。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2。孙某1、孙某2法定代理人:陈某某,身份情况同上。系孙某1、孙某2之母。以上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玉华,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梁山支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水泊南路工商所对过。负责人:谢焕玲,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久令,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圣楠,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圣国,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上诉人陈丽杰、孙某1、孙某2、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梁山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梁山县人民法院(2016)鲁0832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梁山县人民法院(2016)鲁0832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梁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判长 邵健青审判员 王 茜审判员 汪忠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