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执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毛某某、刘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1085号申请人毛某某,女,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高安。本院依据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8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查询,虽有房产但不宜强制执行,且双方达成了和解履行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83民初8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毛某某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不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喧华执行员 胡丽红执行员 梁文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