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辉、汪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汪斌,汪金苗,汪秀全,天津市圣斯美斯软体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242号申请人:张辉,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汪斌,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汪金苗,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汪秀全,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申请人:天津市圣斯美斯软体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法定代表人:汪秀全,公司经理。申请人张辉与被申请人汪斌、汪金苗、汪秀全、天津市圣斯美斯软体家具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张辉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汪斌、汪金苗、汪秀全、天津市圣斯美斯软体家具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345000元或等值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张辉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圣斯美斯软体家具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3万元整),冻结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 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畅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