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刑终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宋阿辉、曾凡友犯贪污罪、玩忽职守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阿辉,曾凡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刑终342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阿辉,女,1975年11月7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大学文化,原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纳员,住公主岭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广恩,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凡友,男,1954年2月16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大学文化,原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主任,住公主岭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辩护人曹景学,吉林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阿辉、曾凡友犯贪污罪、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4)公刑初字第76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宋阿辉、曾凡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吉0381刑初55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审被告人宋阿辉不构成玩忽职守罪,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宋阿辉、曾凡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健、韩超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宋阿辉及其辩护人李广恩,上诉人曾凡友及其辩护人曹景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阿辉在担任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主任曾凡友的指使下,将单位公款人民币4.5万余元(以下均为人民币)汇入曾凡友的个人信用卡;将单位公款1.6万余元汇入曾凡友女儿曾某1的个人信用卡,上述款项用于曾凡友个人消费和还曾某1个人银行欠款。之后又受曾凡友指使,将汇入其和女儿信用卡中的公款6.1万余元用虚假发票冲平,共同贪污公款6.1万余元。被告人宋阿辉在担任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纳员期间,未经主任曾凡友同意,私自将单位公款100余万元借给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副主任兼会计秦建武(另案处理),并在明知秦建武拿来假发票报账的情况下,私自将秦建武在单位的借款100余万元用代收的社保费冲平,共同贪污公款100余万元。被告人宋阿辉以处理单位送礼等名义,用虚假票据套取公款,贪污公款154万余元。综上,被告人宋阿辉自己及与他人共同贪污公款254万余元。曾凡友贪污公款6.1万余元。被告人宋阿辉在担任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纳员期间,在2005年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成立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代办处,由宋阿辉收取社保费。自2005年至今,共收社保费630万余元,交到保险公司240万余元,其余390万余元被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账外支出。宋阿辉在担任出纳员期间,在曾凡友指使下,为了单位挪用方便,除了存到专户10万余元外,其余均存在自己个人名下,账外支出。宋阿辉身为出纳员,工作不尽职责,致使单位代收的社保费390余万元未交到公主岭市社会保险公司,给参保人员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曾凡友利用担任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对代收社保费工作疏于管理,未能进行有效监管,工作不尽职责,致使代为收取的社保费中有390余万元未交到公主岭市社会保险公司,给参保人员造成了重大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阿辉、曾凡友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玩忽职守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玩忽职守罪追究被告人宋阿辉、曾凡友的刑事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一)贪污罪被告人曾凡友在担任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单位出纳员宋阿辉将单位公款4.5万余元汇入其个人信用卡,用于个人消费。后又指使出纳员宋阿辉将汇入其信用卡中的公款用虚假发票冲平。被告人宋阿辉在担任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纳员期间,不经主任曾凡友同意,私自将单位公款100余万元借给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副主任兼会计秦建武,并在明知秦建武拿来假发票报账的情况下,私自将秦建武在单位的借款100余万元用代收的社保费冲平。被告人宋阿辉以处理单位送礼等名义,用虚假票据套取公款154万余元。综上,被告人宋阿辉自己及和他人共同贪污公款254万余元。(二)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曾凡友在担任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对代办收取社保费工作疏于管理,没有进行有效监管,工作不尽职责,致使代为收取的社保费中有390余万元未交到公主岭市社会保险公司,给参保人员造成了重大损失。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阿辉未经单位领导同意,私自将公款100余万元借给被告人秦建武,事后明知秦建武拿来的是虚假发票却用代收的社保费冲平;其又以单位送礼的名义,用虚假票据套取公款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宋阿辉对该笔款项没有监管职责,其只是代为保管,且宋阿辉对造成该笔款项的损失是其故意犯罪所为,而非不尽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否则有重复评价之嫌。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玩忽职守罪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曾凡友在担任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单位出纳员宋阿辉将单位公款4.5万余元汇入其个人信用卡,用于个人消费。后曾凡友指使出纳员宋阿辉将公款4.5万余元用虚假发票冲平,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但宋阿辉将单位公款1.6万余元汇入曾凡友女儿曾某1的个人信用卡,用于曾某1个人还银行欠款,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此款为曾凡友指使和使用,因此该款不能认定为被告人曾凡友贪污。另被告人曾凡友在担任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对代办收取社保费工作疏于管理,没有进行有效监管,工作不尽职责,致使代为收取的社保费中有390余万元没有交到公主岭市社会保险公司,给参保人员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综上,被告人宋阿辉、曾凡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非法占用公共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曾凡友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巨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宋阿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二、被告人曾凡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公诉机关抗诉认为,被告人宋阿辉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254万余元,曾凡友贪污公款4.5万余元,余款131.5万余元损失应认定是宋阿辉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失,应认定其犯有玩忽职守罪,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宋阿辉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秦建武共同贪污公款100余万元及以单位送礼名义,用虚假票据套取公款154万余元无事实根据。单位占用的社保资金,其中处理单位这些年送礼的费用106万余元,处理单位一些不能正常入账的条子84万余元,秦建武借180万元左右,我个人并没有贪污。本案系上诉人主动举报,应认定为立功。上诉人宋阿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宋阿辉犯有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侦破中有立功表现,应予认定;上诉人宋阿辉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抗诉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上诉人曾凡友上诉称,一、宋阿辉打到我信用卡的钱均用于公出,且已在单位账上进行核销;其中8950元这笔款是我自己存的,并不是宋阿辉汇的;宋阿辉往我工行卡汇的5400元是与我女儿曾某1的个人经济往来。综上,指控我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宋阿辉、秦建武欺上瞒下,使我不能掌握真实情况,且单位各项制度健全,不存在玩忽职守行为,不构玩忽职守罪。上诉人曾凡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指控曾凡友犯贪污罪的证据只有宋阿辉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原审判决认定曾凡友构成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曾凡友已做到建章立制、分工负责、建立账号等工作,不存在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之所以导致代收社保资金损失,是宋阿辉、秦建武故意犯罪所致。经本院审理查明,(一)上诉人曾凡友担任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单位出纳员宋阿辉于2011年8月-2012年8月将单位公款36400元汇入其个人信用卡,用于个人消费。后又指使出纳员宋阿辉将汇入其信用卡中的公款用虚假发票冲平。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曾凡友中国建设银行银行信用卡交易记录及存款凭条,证实宋阿辉给曾凡友卡(436745009123XXXX)汇款7次,共39950元。2、曾凡友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交易记录及业务凭证,证实宋阿辉于2011、9、10给曾凡友中国工商银行卡存入5400元(签名宋阿辉)。3、通用多栏明细账及记账凭证,证实曾凡友于2012年12月30日报销到昆明出差经费6274元。4、旅差费报销单及票据,证实曾凡友于2011年12月16日-29日到昆明出差,共花6274元。5、通用多栏明细账及记账凭证,证实曾凡友于2012年8月12日报销到成都出差经费4194元。6、旅差费报销单及票据,证实曾凡友于2012年6月5日-12日到成都出差,共花4194元。7、证人张某1的证言,我是公主岭市人社局局长,2011年12月、2012年6月曾凡友去云南和四川公出,曾凡友没有和我说过用公款给单位购买物品,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也没有给我送过礼。8、证人曾某1的证言,曾凡友是我的父亲。我有三张信用卡,分别是中国银行信用卡、农业银行信用卡、交通银行信用卡。我三张卡都是我自己使用。我没在宋阿辉手里借过款。9、同案秦建武的供述,2012年12月曾凡友去云南开会报6274元,2012年6月到四川开会报4194元。这钱都是我先在宋阿辉手预支现金,交给曾凡友,曾凡友出差回来后拿这些票据交给我,我到宋阿辉那在我们单位账上报销了。10、被告人宋阿辉的供述,经我手给曾凡友建行、工行卡内汇入45350元,这些钱都是曾凡友个人用款,钱都是代收的社保资金,由秦建武用办公用品票据在我这冲平了,但是哪几张票据记不清了。其中8950元是曾凡友自己存的钱,后来拿我手报的现金。11、被告人曾凡友的供述,宋阿辉于2011年8月-2012年8月往我建行卡里汇款六次,共29950元,转账1万元,共39950元;往我工行卡里汇款一次,5400元,共计45350元。其中39950元用于公务支出了。宋阿辉往工行汇的5400元,是我女儿曾某1与宋阿辉个人经济往来,与我没有关系。(二)2005年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成立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代办处,上诉人宋阿辉作为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纳员由其收取社保费。自2005年代收社保费至今,共有3767728.33元代收社保费未上缴公主岭市社会保险公司。宋阿辉提供出自己保管的各种票据用以冲平该款,其中有709张2541570元的票据系假发票。宋阿辉记载公主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送礼1060930元,余款1480640元被其贪污。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代办处收取保费原始凭据,共收取社保费6090912.87元。2、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代办处上缴保费原始凭据,共2323184.54元。3、公主岭市文化用品商店发票共89张264922元。4、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瑞鑫印刷产品加工厂9张共341936元。5、公主岭市广龙珠电脑科技公司发票54张共161639元。6、公主岭市新颖打印部5张共226679元。7、公主岭市国家科技园区晟枫百货商店发票66张204475元。8、公主岭市广龙珠电脑科技公司发票24张共68338元。9、公主岭市万兴建筑装潢材料商店发票48张共96370元。10、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代办处看不清发票抬头、内容、印章、日期、无领导签字发票。376张,共1075349元。11、宋阿辉手记载账外送礼明细表,证实宋阿辉记载从2004年-2011年送礼共1060930元,其中2004年45029余元。12、秦建武借款明细表及原始单据,共222张1771935.86元,其中有曾凡友签字的107510元。13、送礼清单,证实在宋阿辉手里保管的秦建武记载的2011年或2012年春节送礼89300元。14、宋阿辉给秦建武打的收条明细及原始单据,共14张1414538.10元,其中没有签字的票据643505元。15、记账凭证,证实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于2006年-2014向社保代办处借款情况。有曾凡友、秦建武签字的5张共52400元,有曾凡友盖名章、没有秦建武签字的7张,共3464990.64元。16、公主岭市文化用品商店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书,证实公主岭市文化用品商店于2005年1月11日申领发票情况。17、审计报告,证明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经济责任情况在曾凡友任职期间2011年-2014年财务情况。人才中心:2011年结余72532.8元,2012年结余30630元,2013年0,2014年4月结余172469.93元。人才市场:2011年结余8623.85元,2012年0,2013年0,其中偿还应付账款597938.25元,2014年4月结余22530.07元。审计结果:市人才中心的会计资料基本真实的反映了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基本符合会计制度和财务规则。1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证明曾凡友于2014年4月9日退休。19、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5月18日出具的说明,由于2005年2010年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及人才交流市场账目不全,审计无法作出准确结论;宋阿辉主动供述其与曾凡友、秦建武涉嫌贪污一案的事实,主动交出自己保留的与案件相关的银行存款凭据,对尽快查明曾凡友涉嫌贪污犯罪起到了实际作用。20、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公主岭市兴业文化用品商店的负责人,该商店是原公主岭市文化用品商店改制后的名字,是2008年改制的,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我单位只是在2006年发生了一笔业务,其他没有业务往来,检察机关出示的89张盖有公主岭市文化用品商店章的发票不是我们单位的,都是假的。2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公主岭市文化用品商店在2001年成立,2008年改制后叫公主岭市兴业文化用品商店,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我单位只是在2006年发生了一笔业务,其他没有业务往来,检察机关出示的89张盖有公主岭市文化用品商店章的发票不是我们单位的,都是假的。22、证人庞某1的证言,证明2006年经营公主岭市广龙珠电脑科技公司,2007年改名叫公主岭市广龙珠电脑网络科技服务部,我们只在2007年和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有过一笔业务,而且已改名叫公主岭市广龙珠电脑网络科技服务部,检察机关出示的54张盖有公主岭市广龙珠电脑科技公司章的发票不是我单位开的,都是假的。23、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其是公主岭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瑞鑫印刷产品加工厂会计,公主岭人才中心从2011年-2013年在我们单位有印刷业务。检察机关出示的9张盖有公主岭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瑞鑫印刷产品加工厂章的发票不是我单位出具的,会计名字也不是我签的,是假的。我们单位在2010年12月改名为吉林省百合印刷有限公司。24、证人佟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公主岭市新颖复印社法人,其与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有过业务往来,都是与秦建武联系,但检察机关出示的5张盖有公主岭市新颖复印社的发票不是我开具的。25、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晟枫百货商店经理,和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没有业务往来,出示的66张发票不是我们商店的,印章也不是我们商店的。26、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公主岭市万兴建筑装潢材料商店的经理。出示的48张发票不是我们商店的,我们和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没有发生过业务。27、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公主岭市蓝海中学于2013年12月开始往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代办处缴纳社保,2014年2月以后没再交。28、证人林某1的证言,证明公主岭市实验中学于2006年1月-2013年12月3日往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代办处缴纳社保。29、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公主岭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主任。2014年7月17日宋阿辉提出单位占用了380多万元的社保资金,我向局领导汇报后,经局党组研究将此案转交给市纪委。30、同案秦建武的供述,证明其在宋阿辉手里借款177万元都是在单位正规账里借的,是曾凡友签字同意的,后来用印刷费票据、广告费票据、招待费票据、办公用品票据、旅差费票据在宋阿辉手里在单位正规账上处理了,票据都有曾凡友的签字。送礼票据已经在单位账上处理完了。31、被告人宋阿辉的供述,证明单位占用社保资金387万余元,其中处理单位这些年送礼的费用106万余元,处理单位一些不能正常入账的条子84万余元,秦建武借180万元左右。秦建武借180余万元用票据冲平了,宋阿辉给秦建武出了140万元左右的票据收条。秦建武拿来的票据都有曾凡友签字,有的曾凡友在记账凭证上签字,有的在最后其他小票上签字,但秦建武拿来的印刷费和办公用品票据上都没有曾凡友签字,都是秦建武把票据粘好以后拿来的,传票上合计金额和经手人宋阿辉都是宋阿辉写的。总计2541570元这些钱主要用于处理秦建武的借款及单位送礼。现在发票都混在一起了,分不清哪张发票具体处理什么费用了。秦建武没在他拿来的这些发票上签经手人。32、被告人曾凡友的供述,证明2005年,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代办处成立,由宋阿辉任出纳员,当时建立专户。单位报销票据必须由曾凡由签字而且是每张票据上都签字,卷中的376张无签字的发票不是单位的业务往来。关于单位送礼已经在单位帐上处理完了,和社保费无关。(三)上诉人曾凡友在担任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对代办收取社保费工作疏于管理,未能进行有效监管,致使代为收取的社保费中有2250688.33元被占用,给参保人员造成了重大损失。2005年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成立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代办处。上诉人宋阿辉负责代收社保费。在曾凡友指使下,为了单位挪用方便,除了存到专户10万余元外,其余均账外支出。宋阿辉身为出纳员,工作不尽职责,致使单位代收的社保费有2250688.33元被占用,给参保人员造成重大损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1、吉林省人事厅文件关于印发《吉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四平市人民政府令、公主岭市社会保险公司、公主岭市人事局文件,证明2004年11月1日根据四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成立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代办处。为存档的各类流动人员代办社会统筹等养老保险。2、中国工商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账户管理协议,证明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代办处于2005年2月1日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法人代表为曾凡友,财物主管为宋阿辉。3、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事业法人代码证。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证实曾凡友于2014年4月9日经审批退休。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曾凡友、宋阿辉贪污、玩忽职守罪一案,由公主岭市纪委于2014年8月5日将曾凡友、宋阿辉二人及相关材料移送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当日对宋阿辉刑拘,8月6日对被告人曾凡友刑拘。6、被告人宋阿辉的供述,2005年年初按照省人事厅关于人事代理的文件规定和四平市文件规定,我们开始代办社保工作的。这项工作曾凡友落实到财务科,由财务科负责代办该项工作,成立代办处,会计秦建武和我负责这项工作,由我收取社保金。刚开始开展这项业务的时候,我们单位在公主岭工行申请了专户,也建账了。发生了一两笔业务后,曾主任就告诉我和秦建武不让我使这个账户了,也不建账了,让我在账外保管代收的社保资金,单位占用时方便。这些年我们单位为了应付检查,单位经常调账,经常涉及到占用社保费的情况。7、被告人秦建武的供述,2005年我们单位成立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代办处开始代收保险费。法定代表人是曾凡友,他负责代办处的全面工作,具体事宜由宋阿辉负责收取保险费并向公主岭市社会保险公司上缴保险费。2005年申请专户时建账,但后期曾凡友就不让建账了,这块业务与我们单位不发生关系,这块业务由曾凡友与宋阿辉负责。我什么也不负责。8、被告人曾凡友的供述,2005年依据省人事厅文件,吉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代办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工作。这个代办处由我和秦建武、宋阿辉负责,联系业务由秦建武和宋阿辉具体到各部门洽谈,资金由宋阿辉负责收取,秦建武和宋阿辉负责与社保局对接业务。这些年单位也没有对这项工作检查过,具体是否建档登记及收取资金情况我也不清楚。综合控辩双方意见,本院评判如下:1、关于认定上诉人曾凡友贪污公款数额的问题。经查,上诉人宋阿辉、秦建武供述均证实曾凡友出差是由秦建武到宋阿辉处预支现金,曾凡友出差回来后秦建武拿票据交给宋阿辉在单位账上报销,且单位通用多栏明细账及记账凭证证实了曾凡友出差已在单位报销。曾凡友建行及工行卡存款明细及宋阿辉提供的存款凭条证实宋阿辉向曾凡友建行卡汇款31000元,向工行卡汇款5400元,总计汇款36400元。宋阿辉提供曾凡友汇款凭条8950元,但并没有提供相关冲平该款的证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该款系曾凡友存款后由宋阿辉用其他票据冲平,对此8950元不应认定为贪污数额,但曾凡友辩解其余款项均用于出差公务支出没有证据予以佐证,该辩解不成立。上诉人曾凡友称宋阿辉给其工行卡上汇的5400元系曾某1与宋阿辉个人经济往来,但证人曾某1证实其没有从宋阿辉手借过款,这一辩解不成立。综上,应认定上诉人曾凡友贪污公款36400元。2、关于认定上诉人宋阿辉贪污公款数额的问题。经查,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取社保费6090912.87元,上缴保费2323184.54元,欠社保费3767728.33元。上诉人宋阿辉供述所欠社保费被单位占用,其中处理单位这些年送礼的费用106万余元,处理单位一些不能正常入账的条子84万余元,秦建武借款177万余元。现有证据经查实有709张票据2541570元的发票,这些票据均由上诉人宋阿辉保管并提供,其虽供述这些票据均是秦建武给其用来冲抵秦建武的借款及单位不能下账的一些票据,但这些票据上并没有秦建武签经手的证据,故宋阿辉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但宋阿辉提供了手记的历年送礼明细1060930元,上诉人曾凡友、秦建武均供认存在单位送礼的事实,但供述均在单位正规账上处理了,但经退补侦查公诉机关并未提供单位正规账的查证凭证,亦未对明细上所列举的人员进行核实,依据有利被告原则,将此笔款项认定宋阿辉贪污证据不足。综上,应认定上诉人宋阿辉贪污代收社保款1480640元。3、关于上诉人曾凡友、宋阿辉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及损失数额的问题。经查,根据吉林省人事厅文件关于印发《吉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四平市人民政府令、公主岭市社会保险公司、公主岭市人事局文件规定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成立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代办处,上诉人曾凡友、宋阿辉虽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属于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上诉人宋阿辉、曾凡友及其辩护人认为二上诉人不具有玩忽职守罪的主体的理由不成立。上诉人曾凡友在担任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对代办收取社保费工作疏于管理,长期未能进行有效监管;上诉人宋阿辉身为出纳员违反财经纪律,在曾凡友同意下,为了单位挪用方便,将代为收取的社保资金均账外支出致使单位代收的社保费有2250688.33元被占用,给参保人员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抗诉有理,予以支持。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曾凡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虚假票据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上诉人曾凡友、宋阿辉在受委托代收社会统筹养老保险金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巨大损失,均为主要责任人,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抗诉有理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曾凡友、宋阿辉贪污数额与上诉人玩忽职守罪造成损失的数额有混同,且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分离,因而更加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特征。同时公诉机关对原审判决中有关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玩忽职守罪未予支持,而提出抗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建议公诉机关补证而未能的情况下,可把原审认定上诉人的部分贪污数额纳入到玩忽职守的定罪情节中予以处罚。上诉人宋阿辉主动向侦查机关举报自己及他人的犯罪事实,从形式上该行为符合投案的行为,但不符合立功的法律要件,上诉人的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第六十四条(赃物的处理)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1刑初551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宋阿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曾凡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上诉人宋阿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此款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22年8月4日止)三、上诉人曾凡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此款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四、对上诉人宋阿辉贪污公款人民币1480640元、曾凡友贪污公款人民币36400予以追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金 声审判员 徐 滢审判员 田永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