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庆云县双丰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庆云县双丰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李宝元,李福荣,刘中恒,刘中彬,刘中和,刘中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3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住址:庆云。负责人:刘玉坤,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庆云县双丰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庆云县。法定代表人:李宝元,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宝元、李福荣、刘中恒、刘中彬、刘中和、刘中元。山东省庆云县公证处作出的(2017)庆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庆云县双丰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等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庆云县双丰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所有的肉牛、奶牛共计212头。查封期间仍有原养牛户喂养、看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文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