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2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毛令香与XX寿、李文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令香,XX寿,李文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332号原告:毛令香,男,生于1969年9月27日,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被告:XX寿,男,现年51岁,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县。被告:李文发,男,汉族,现年39岁,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原告毛令香与被告XX寿、李文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毛令香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XX寿、李文发外出,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毛令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毛令香负担。审判员 马良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