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恢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联被执行人高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联,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581号申请执行人赵联。被执行人高鹏。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4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鹏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执行员 肖金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