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82执恢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全龙与马所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全龙,马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234号申请执行人马全龙,男,196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马所军,男,1979年9月9日生,汉族,住辉县市。马全龙申请执行马所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全龙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马所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马全龙工资款24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马所军履行案款2475元,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吉审判员  孙居亮审判员  李龙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