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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16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丽与王金生、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王金生,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639号之一原告:刘丽,女,1990年6月23日出生,回族,住周口市川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光辉,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0210227327。被告:王金生,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东三街东、黄河路南绿城黄河锦园1东7、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16653532。负责人:赵瑞,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丽与被告王金生、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丽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20元,由刘丽负担。审判员  赵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