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21执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礼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礼升,曾凌燕,刘礼忠,吕昌盛,刘礼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035号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岩市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吴佳龙,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礼升,男,1973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执行人曾凌燕,女,1981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执行人刘礼忠,男,196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执行人吕昌盛,男,1964年10月5日,汉族,住长汀县,被执行人刘礼清,男,1964年4月24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礼升、曾凌燕、刘礼忠、吕昌盛、刘礼清(2016)闽0821民初2589号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80000元,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审 判 员  吴许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靖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