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3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郑汉辉、郑敬才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汉辉,郑敬才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3刑初168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汉辉,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于汕头市潮阳区,,汉族,文盲,打工,住汕头市潮阳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郑敬才,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于汕头市潮阳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汕头市潮阳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7]131号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汉辉、郑敬才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健生、代理检察员张春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汉辉、郑敬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0日凌晨2时许,因被害人郑某1父亲病重,郑某1及其儿子���害人郑某2到被告人郑汉辉(郑某1胞兄)住所(位于潮阳区金浦街道梅东村)看望。因双方平日素有矛盾,在看望过程中被告人郑汉辉与郑某2发生口角,并动手与被害人郑某2、郑某1互相推搡扭打,被告人郑敬才(郑汉辉女婿)见状上前抱住郑某2,被告人郑汉辉则趁机将其打倒在地致其受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2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郑汉辉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事后,被告人郑汉辉一方赔偿被害人郑某2医疗费用等相关损失130000元并得到对方谅解。被告人郑汉辉于2016年3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检察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郑某2的陈述和辨认,证人郑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郑某3、郑某4、郑某5、郑某6、郑某7、郑某8的证言,被告人郑汉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郑敬才的供述,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申请书、调解协议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汉辉、郑敬才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郑汉辉、郑敬才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郑汉辉、郑敬才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0日凌晨2时许,因被告人郑汉辉的父亲病重,被告人郑汉辉的胞弟郑某1及其儿子郑某2到被告人郑汉辉住所(位于潮阳区金浦街道梅东村)看望。因双方平日素有矛盾,在看望过程中被告人郑汉辉与被害人郑某2互相瞪眼并发生口角,被告人郑汉辉与被害人郑某2、郑某1动手推搡扭打。被告人郑敬才(郑汉辉女婿)见状上前抱住被害人郑某2,被告人郑汉辉趁机将被害人郑某2打倒在地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2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郑汉辉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事后,被告人郑汉辉一方赔偿被害人郑某2医疗费用等相关损失130000元并得到对方谅解。被告人郑汉辉于2016年3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郑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2月10日凌晨许,他跟他父亲到老厝看他爷爷。他们看了一会后,他父亲郑某1叫他们先回去,然后他和哥哥先回家。过了约20分钟,他看到他父亲还没回家,他就又回老厝让他父亲回家。他们准备回家时,他先走出他爷爷的房间,看到他大伯郑汉辉和两个女婿约七、八人在大厅里面坐。他走出来后,他大伯坐在接近大门的位置,他要走过去,他大伯就瞪他,他也瞪回他大伯,他大伯看到他瞪回,遂��他与他大伯发生口角。他大伯站起来并动手打他,他用手挡住,他大伯又打他,他又挡了一下,接着他大伯又要打他,他让了他大伯两下,要打他第三下时他就还手推了他大伯一下,他大伯被他推倒在地后站起来上前来打他,他们两人扭打在一起。现场的人将他们两个劝开,他父亲也过来推开他,并说大人的事小孩别插手,接着他父亲就和他大伯郑汉辉两个扭打起来,他看到后上前去帮忙。他大伯的两个女婿也上前帮忙,接着他大伯的大女婿拉开他父亲,他们两个扭打起来,他在和他大伯及其二女婿扭打时摔在地上,他大伯的二女婿用手抓住他的肩膀,将他压在地上,他大伯用左手拳头打他的头部一下,他的头部被打后撞到地板上,他的头部被郑汉辉打了后感觉到有些头晕,他大伯又用脚踢了他的肋部,接着他起身反抗,他大伯又打了他的头部一下,他要还手,但被现场的亲人拉开。接着他跑回家并和他母亲说刚刚被他大伯郑汉辉殴打的过程。后他觉得头部晕痛,又呕吐,家人送他到医院。他们两家因老厝产权的事情一直积怨,两家存在矛盾。并对被告人郑汉辉、郑敬才的相片辨认无误。2、证人郑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2月10日凌晨0时多,因他父亲生病,他与儿子到老厝看望他父亲。他看到他老父亲只需要多休息,不需要住院,看了一会儿后,他让儿子先回家,他则继续照看他父亲。至凌晨1时多,他儿子郑某2到老厝让他一起回家,他们两人准备回家。郑某2走在前面,他走出房间时,他大哥郑汉辉和两个女婿在大厅坐,郑汉辉瞪他儿子郑某2,他儿子也回瞪郑汉辉,两人遂发生口角,郑汉辉走上前用拳头打郑某2,但被郑某2用手推开,他看到郑汉辉又准备再用拳头打郑某2,就上前将郑某2推开,并让郑某2���开。接着他准备和郑汉辉打架,郑汉辉两个女婿看到他要跟郑汉辉打架也上前来,郑某2也上前帮忙,郑汉辉的二女婿与郑汉辉一起殴打郑某2。郑汉辉的大女婿拉住他,用拳头打了他头部三下,他的脸也被郑汉辉大女婿用指甲划到,后他们双方被在场的人劝开,郑某2趁机跑回家。他回到家时郑某2倒在地上,他赶紧将郑某2送到医院检查并治疗报警。他听郑某2说,其是被郑汉辉的二女婿用手掐住其的脖子推到墙上,郑汉辉用拳头殴打郑某2的头部、肋部、胸部致其受伤。并对被告人郑敬才的相片辨认无误。3、证人郑某3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0日凌晨0时,她丈夫郑某1跟她儿子郑某2去看望她家公,后郑某2回到家里捂着头和肚子,她问郑某2怎么了,郑某2跟她说刚刚在郑汉辉家里被郑汉辉的二女婿掐住脖子,并被郑汉辉用拳头殴打头部,用脚踢其肋部、胸口,后被在场的人劝开。郑某2一直喊头晕,她丈夫回来后郑某2又呕吐,呕吐物带有血丝,她们就送郑某2到医院治疗。4、证人郑某4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0日凌晨,她接到亲人说她父亲身体不适,她过去看望她父亲,后来她弟郑某1和郑某1的儿子、她妹妹郑某5也一起去看望她父亲。她们看到父亲精神状态还好,也不需要住院治疗,郑某1父子就准备回家。郑某1的小儿子(郑某2)先走出房间,她和她妹妹郑某5还在房间里面。接着她听到客厅外面郑汉辉和郑某1的小儿子吵闹的声音。她走出去看,看到郑某1的小儿子摔倒在地上,她哥哥也被人拉住,郑某1的小儿子爬起来后,还要动手打她哥哥郑汉辉,这时她被在场人挤倒在地上,她爬起来后,继续拉开郑某1的小儿子,将其推出门外,叫其回家,后郑某1被在场的人劝离回家了。5、证人郑某5的证言印证了���人郑某4的证言。6、证人郑某6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0日凌晨,他接到郑汉辉妻子的电话说其父亲身体不好,他作为族亲,要他过去帮忙,他就过去郑汉辉家里,后郑汉辉的弟弟郑某1也过来看望其父亲,当时看到郑汉辉的父亲精神状态还好,郑某1父子还在房间里面,他和郑汉辉等人就在天井处的客厅喝点酒,郑汉辉坐在大门口处。后郑某1的小儿子(郑某2)看后走出来,走到大门口处,郑某1的小儿子瞪郑汉辉,郑汉辉就说郑某2“你瞪什么瞪?”,郑某1的儿子就回骂他,郑汉辉站起来,要动手扇打郑某2,郑某2用脚踢郑汉辉,郑汉辉和郑某2两个扭打起来,后郑某1也上前,在场人也过来劝架。约过了四、五分钟,双方被人劝开,郑某1父子就离开了。7、证人郑某7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0日凌晨,他接到郑汉辉的电话说其父亲年老将要去世,让他过去帮忙。郑汉辉的弟弟郑某1也去看望其父亲,当时看到郑汉辉的父亲精神状态还好,郑某1父子就准备离开,郑汉辉坐在其家大门口的位置,说郑某1的小儿子郑某2与郑汉辉互相瞪眼并发生口角。接着郑汉辉站起来和郑某2就动手。他看到郑某2用脚在踢郑汉辉,郑汉辉的用手去抱郑某2的脚,致其摔倒在地,郑汉辉的两个女婿说郑某2打到其丈人了也上前去帮忙,接着郑某1也动手。他赶紧将郑某1拉到大厅,接着郑汉辉和郑某2就在厝的天井外打架,郑某6等人在劝架,就拉开郑某1跟其说“两兄弟不要打架”,被劝停后郑某1一家人也离开了。8、证人郑某8证言,证明2016年2月9日23时多,他到潮阳区金浦街道梅东村他丈人郑汉辉的家中看望郑汉辉的父亲。他在郑汉辉家中与郑敬才等人喝茶。过程中,郑某1及其两个儿子来到郑汉辉的家中看望其祖父,期间郑某1两个儿子先回家。至次日凌晨郑某1的二儿子郑某2返回郑汉辉的家里叫郑某1回家,当时他在冲茶,不清楚因何事他岳父郑汉辉与郑某2争吵起来,郑某2用脚踢了郑汉辉坐的椅子,郑汉辉就摔倒在地上,郑汉辉站起来后与郑某2扭打在一起,郑某1也上前去帮忙,郑敬才见状,也上前去帮忙,双方扭打在一起,他看见后,因双方都是亲属,就上前去劝架。9、被告人郑汉辉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2月9日23时许,他侄子郑某2来到金浦街道梅东村家中看望他父亲,后郑某2在家中来来去去,并表现出很不高兴的样子。至10日凌晨0时许,他与郑某2发生口角,他气愤的站起身来,郑某2见他站起来就用脚踢了他身体一下,他便摔倒在地上。他起身后和郑某2互相扭打在一起,在场人见状进行劝阻。他女婿郑敬才也上前抱住郑某2,郑某2被郑敬才抱住后,他用拳脚打郑某2,随后郑某2摔倒在地上,头部撞在地上。后他们被在场的人劝阻开。郑某2离开他家中。并对被告人郑敬才和被害人郑某2的相片辨认无误。10、被告人郑敬才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16年2月9日23时多,他到潮阳区金浦街道梅东村他丈人郑汉辉的家中去看望郑汉辉的父亲,他在郑汉辉家中与郑某8等人喝茶,郑汉辉、郑某7、郑某10三人在喝酒。过程中,郑某2来郑汉辉的家中,郑某2在郑汉辉的家中来来去去,并表现出很不高兴的样子。他丈人郑汉辉与郑某2互相瞪眼并发生口角,后郑汉辉站起来,郑某2用脚踢郑汉辉。郑汉辉摔倒在地上。郑汉辉起身后与郑某2扭打在一起。在场的人进行了劝阻,他也上前去劝阻郑汉辉及郑某2,并劝说郑某2说:“后生兄,他是你伯伯,你不能这样。”但郑某2没有听他的劝阻,将他推开,继续与郑汉辉扭打在一起,他就上前抱住郑某2,后郑某2被郑汉辉打了几拳摔倒在地上,头部也撞到了地板。他们在扭打的过程中,他同门郑某8与郑某1互相扭打在一起。郑汉辉和郑某2发生口角后,郑汉辉上前用手殴打郑某2的腹部和胸部,郑某2用脚踢郑汉辉,郑某1也过来帮忙跟郑汉辉扭打,他和郑泽峰就上前拉开郑某1,后郑汉辉用拳头殴打郑某1。他也上前用拳头殴打郑某2的胸部,并用手掐住郑某2的脖子,推郑某2的头去撞墙。11、受案登记表和“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2月10日2时12分,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金浦派出所接群众报称他在金浦梅东附近与人发生纠纷。经查,2016年2月10日凌晨,因郑某1的父亲病重,郑某1和儿子到老厝(郑汉辉的住处)看望其父亲,小儿子郑某2在离开时,与郑汉辉两个互相瞪眼后发生口角,郑汉辉和郑某2就动手推打,先被在场的人劝阻,接着郑某1又和郑汉���两人发生争吵,郑某2和郑汉辉的女婿上前去帮忙,后郑某2被郑汉辉等人殴打致伤。经法医伤检,郑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3月22日,金浦派出所在潮阳区金浦街道梅东村抓获被告人郑敬才;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郑汉辉到公安机关投案。12、现场勘验笔录和刑事照片,证明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金浦派出所于2016年2月10日2时40分至3时30分对故意伤害现场进行勘查,并对故意伤害现场进行拍照的情况。13、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潮阳公(司)鉴(活)字﹝2016﹞0266-1号、0266-2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郑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郑某1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14、调解协议书和申请书,证明被告人郑汉辉赔偿被害人郑某2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出院后的后费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130000元。被害人郑某2及郑某1对被告人郑汉辉、郑敬才予以谅解,并请求公安机关不再追究被告人郑汉辉、郑敬才的刑事责任。1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郑汉辉于1956年4月27日出生;被告人郑敬才于1984年1月10日出生。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汉辉、郑敬才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汉辉、郑敬才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汉辉、郑敬才与被害人郑某2就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郑汉辉、郑敬才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汉辉在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郑敬才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被告人郑汉辉、郑敬才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汉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郑敬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彭建伟审判员 庄明鹏审判员 钟泽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依婷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