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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6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德州磐鼎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平原宏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磐鼎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平原宏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687-2号原告:德州磐鼎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法定代表人:栾好芳,总经理。被告:平原宏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法定代表人:赵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磐鼎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原宏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案情需要,现需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平原宏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账号为1612004009200118258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齐昭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