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执26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立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立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26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起。住址:东阿县。被执行人:曹立兴,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关于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曹立兴在中国工商银行16×××4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41.50元,现因积极履行,解除网络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曹立兴在中国工商银行16×××4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4892.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玉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柱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