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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22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2民初262号原告:郭某某,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回族。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农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师延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卓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