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24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成才、朱振亮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才,朱振亮,余育全,高培洪,杨汉宇,陈培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24刑初144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成才,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现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20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振亮,男,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现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9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被告人余育全,男,199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现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20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被告人高培洪,男,199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现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被羁押,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汉宇,男,199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现住惠来县。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7日被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9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被告人陈培生,男,199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现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9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成才、朱振亮、余育全、高培洪、杨汉宇、陈培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应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伟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成才、朱振亮、余育全、高培洪、杨汉宇、陈培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份开始,一叫“外省宝”(另案处理)的男子在惠来县惠城镇祚通村五巷5号平房开设赌博室,内设置八台“打鱼”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并由被告人黄成才负责管理。同年四五月份,被告人余育全被雇佣到该赌博室负责收银工作;被告人高培洪开始到该赌博室与黄成才兑换积分和打扫卫生;同年9月份,被告人朱振亮开始到赌摶室与黄成才共同管理工作;同年11月份,被告人杨汉宇、陈培生也先后被“外省宝”雇佣到该赌博室负责放哨。该赌博室从开始营业至被查获,共非法获利20000多元。同年12月19日下午6时许,惠来县公安局根据线索,到该赌博室抓获朱振亮、陈培生、杨汉宇,现场查获赌博工具游戏机8台及抵押物摩托车6辆。2017年1月20日,黄成才、余某在惠来县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2月16日,高培洪被惠州市惠城区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成才、朱振亮、余育全、高培洪、杨汉宇、陈培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抓获经过、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6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成才、朱振亮、余育全、高培洪、杨汉宇、陈培生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6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6被告人要求从轻处罚,鉴于6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汉宇曾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成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二、被告人杨汉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三、被告人朱振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己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余育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己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高培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己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陈培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己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佳华审 判 员 柯南雄人民陪审员 XX葵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方汉森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