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贵成、迟雪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成,迟雪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1434号申请人:刘贵成,男,194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迟雪冰,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高唐县。申请人刘贵成诉被申请人迟雪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贵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迟雪冰所有的鲁P×××××号微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以担保金2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迟雪冰所有的鲁P×××××号微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5月4日至2019年5月4日。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刘贵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