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杨与姜胜栋、夏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杨,姜胜栋,夏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992号原告:张杨,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县。被告:姜胜栋,男,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县。被告:夏硕,男,汉族,住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杨诉被告姜胜栋、夏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夏硕已将借款归还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秀芝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