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23执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苗冬旗等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苗冬旗,刘丽丽,黄永良,苗春霞,李国有,刘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1443号申请人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苗冬旗、刘丽丽、黄永良、苗春霞、李国有、刘素霞。上列双方当事人借款纠纷一案,武陟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武证执字第25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申请人申请本院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武陟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武证执字第259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楠执行员 丁       吉       利执行员 王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泽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