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1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生,周爱清,关晓林,石光峰,田茂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镇南大街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06045374G。法定代表人:宋文,理事长。被执行人:田生,男,197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周爱清,女,197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关晓林,女,1976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唐山。被执行人:石光峰,男,1977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田茂旭,男,196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生、周爱清、关晓林、石光峰、田茂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674.82元,已查封被执行人关晓林名下位于桓台县兴桓路383号鑫桥置业2号住宅一套。现不宜处置。未查找到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