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4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南京元坤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安徽神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元坤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安徽神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135号原告:南京元坤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晓山路101号瑞凯国际0740室。法定代表人:詹才珍,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平,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神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六镇镇孙家村大山林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刘太成,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元坤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神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元坤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南京元坤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程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汤广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