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安达市人民政府与金继峰房屋征收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达市人民政府,金继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281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安达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淑芬,职务市长。被执行人金继峰,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安达市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金继峰房屋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安达市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盖凤娟审 判 员 郭立萍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馨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