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宿秀珍、徐亚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秀珍,徐亚琴,刘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424号申请执行人宿秀珍,女,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徐亚琴,女,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刘彬,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宿秀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亚琴、刘彬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184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部分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4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龙铁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