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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5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礼忠与李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礼忠,李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1216号原告:王礼忠,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忠奎,渠县静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勇,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礼忠与被告李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礼忠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礼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礼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礼忠负担。审判员  熊可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建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