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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申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河南省商城县蓝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余守英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省商城县蓝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余守英,河南省商城县蓝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余守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申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省商城县蓝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道安,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商城县产业集聚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余守英,女,汉族,1969年5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商城县。河南省商城县蓝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因与余守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商民初第1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商城县蓝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商城县蓝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省商城县蓝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王永宏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石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