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5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杜艳艳与侯安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艳艳,侯安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5民初460号原告:杜艳艳,汉族,农民,住正宁县。被告:侯安民,汉族,正宁县文化广播影视局职工,住正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艳艳诉被告侯安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艳艳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艳艳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艳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杜艳艳负担。审判员 王培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雷亚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