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夏志文与张炳重、陈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志文,张炳重,陈浩,夏志文,张炳重,陈浩,夏志文,张炳重,陈浩,夏志文,张炳重,陈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财保4号申请人:夏志文。被申请人:张炳重。被申请人:陈浩。申请人夏志文与被申请人张炳重、陈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3日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炳重所有的鄂B×××××号轻型仓栅货车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夏志文与王玉莲系夫妻关系,夏志文与王玉莲以其名下的房产(坐落于桂林南路××号、建筑面积112.1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黄房权证2008开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夏志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张炳重所有的鄂B×××××号轻型仓栅货车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查封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二年止。2、夏志文与王玉莲以其名下的房产(坐落于桂林南路××号、建筑面积112.1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黄房权证2008开字第××号),查封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三年止。案件受理费544元,由申请人夏志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静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吉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