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13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田瑞平、田和鑫诉被告田万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瑞平,田和鑫,田万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365号之一原告:田瑞平,住隆化县。电话:188XX****XX。原告:田和鑫。电话:188XX****XX。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志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电话:137XX****XX。被告:田万有,住隆化县。电话:130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瑞平、田和鑫诉被告田万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瑞平、田和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1元,减半收取736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英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