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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13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田瑞平、田和鑫诉被告田万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瑞平,田和鑫,田万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365号之一原告:田瑞平,住隆化县。电话:188XX****XX。原告:田和鑫。电话:188XX****XX。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志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电话:137XX****XX。被告:田万有,住隆化县。电话:130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瑞平、田和鑫诉被告田万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瑞平、田和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1元,减半收取736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英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