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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涛与通辽市冬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通辽市冬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1698号原告:刘涛,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灵,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辽市冬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红,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涛与被告通辽市冬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在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进行送达,需要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海人民陪审员  高振有人民陪审员  王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雅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