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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2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2民初173号原告:黄某,女,汉族,1990年7月20日出生,住景德镇市昌江区新枫街道三河村委会三河,被告:叶某,男,汉族,1990年6月29日出生,住景德镇市昌江区新枫街道三河村委会三河,原告黄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被告叶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为乐平市××××号,其一直居住在该地,并非在我院管辖范围内,因此希望该案移送至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叶某的户籍所在地为乐平市××××号,且其一直居住此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叶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乐平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