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2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2民初173号原告:黄某,女,汉族,1990年7月20日出生,住景德镇市昌江区新枫街道三河村委会三河,被告:叶某,男,汉族,1990年6月29日出生,住景德镇市昌江区新枫街道三河村委会三河,原告黄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被告叶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为乐平市××××号,其一直居住在该地,并非在我院管辖范围内,因此希望该案移送至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叶某的户籍所在地为乐平市××××号,且其一直居住此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叶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乐平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