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灵璧灵百商贸有限公司与高青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璧灵百商贸有限公司,高青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532号申请执行人:灵璧灵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娄庄镇娄庄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060844547H。法定代表人:高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军,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高青云,女,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申请执行人灵璧灵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青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323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学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蒋琼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