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卢永清与被告南京弘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永清,南京弘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苏01**民初2081号原告:卢永清,男,196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南京弘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宁六路138号。法定代表人:何捷,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汪云,江苏索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永清与被告南京弘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永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卢永清负担。审判员 王宠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钱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