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416号原告:朱某,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王某,太钢总医院护士。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成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志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