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9民初15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15122上海三育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三育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5122号原告上海三育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宝路251号。法定代表人黄大娇,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诚,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玲,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188号丽都朝北店铺。法定代表人施建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飞,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双春,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三育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三育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三育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三育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三育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姚 民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康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