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5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卜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卜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民终58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卜某。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卜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7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7年5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安品代理审判员 高喜平代理审判员 卫婉莹二O二O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柯增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