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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91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萧某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强支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某某,中国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强支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91民初101号原告:萧某某,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被告:中国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号京隆苑26—**号。组织机构代码:73109626—1。负责人:柯某某,行长。委托代理人:邱勋源,广东中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清华,广东中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萧某某诉被告中国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强支行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7年5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 成人民陪审员 郭 源人民陪审员 邹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