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孙丽与沈阳业之峰诺华装饰有限公司、任明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沈阳业之峰诺华装饰有限公司,任明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326号原告:孙丽,女,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浩民,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瑛,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业之峰诺华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696503609K),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堤西路501甲。法定代表人:刘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红,女,该公司人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北京市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明华,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孙丽与被告沈阳业之峰诺华装饰有限公司、被告任明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孙丽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丽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丽负担。审 判 员 李海鸿人民陪审员 马 欣人民陪审员 张全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妤馨 来源: